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1-28 生效日期: 1985-01-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工业亏损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 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起,凡是新增加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各级财政一律不予承认,不准补亏。 
  二、原有经营性亏损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内扭亏确有困难的,要逐户从严核定亏损限额,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准再发生亏损。 
  三、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个核定出分年度的减亏规划(或按单位产量核定也补亏含量),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四、因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盈变亏的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工商银行,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严禁用贷款发放职工工资。 
  六、凡具有产销条件,纯属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起用能人经营管理。本地招不到合适人中的,可以从外地招用能人来厂经营,也可以将企业由大划小,由综合划专业,承包、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