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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茨坝镇第一期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1 生效日期: 1985-06-11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5)77号
  为有利于茨坝镇的建设,使之尽快配套,特根据已建工程的实地核算,对有关收费标准和办法修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凡参加茨坝镇统建房屋并提供建设材料的建设单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依照下列建安造价标准收费: 
  (1)建设住宅用房的,按一般砖混结构标准,每平方米211.14元。 
  (2)建设框混结构业务用房的,每平方米22.828元。 
  (3)建设全框架业务用房的,每平方米279.22元。 
  无力提供建设材料的统征统建单位或由筹建处帮助贷款统建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交费外,其材料价差和贷款利息等,另行按规定结算。 
  2、凡在茨坝镇统征自建房屋的建设单位,经筹建处同意报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定点后,住宅和业务用房每平方米收取征地动迁费和配套费53.05元。 
  3、昆明市辖区的农村乡镇企业,要求在茨坝镇统征统建或统征自建房屋的,给予优惠,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征地动迁费和配套费30元。 
  4、在茨坝镇所辖地区要求新征地自建的单位,除按市政府(83)199号文规定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要求自建配套项目外,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公其设施配套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17.50元。如业和用房和住宅的供水和排水通过镇中心区管道时,应按实际建筑面积另交市政配套费,交费标准按具体情况协商议定。 
  5、由单位集资委托筹建处承办组织的工程,按该工程基建设资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 
  6、在总投资中拨出7%的资金和相应的面积交纳商业网点配套费(含农贸市场建设),按国务院国发81]103号、省政府[81]354号、市政府[83]199号及昆政复[85]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7、凡在镇中心区的建设均由筹建处安排指定施工场地,对超过建筑红线的场地,按昆政发[1984]178号文收取占地费,如施工期超过合同竣工期一个月,仍继续占用,则加收50%的占地费。 
  8、凡在茨坝镇中心区统征自建或自征自建的单位,应先向筹建处缴纳配套费并持有筹建处开具的证明,方可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二、收费办法 
  1、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在茨坝镇中心区定点建设的单位,要求镇筹建处帮助征用土地的,经同意,建设单位可一次性预付给筹建处征地费每亩1.5万元,特征地结束后多退少补。 
  2、由筹建处统建的工程项目,在设计图纸会审定案后,先付工程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在工程验收前全部付清。如中途计划变更导致资金不足时,多余部分的建筑面积由筹建处另行安排。 
  3、统征自建的单位,应按设计建筑面积在开工前交清配套费,竣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交清尾款。个别确有困难的单位,经筹建处同意后可先交70%,其余部分竣工前交清。 
  4、自征自建单位应交的配套费,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付清。要求安排施工场地的租金,也应于开工前付清。 
  三、附则 
  1、凡在茨坝镇统建和自建的房屋,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在验收交付使用时,由市、区房管局办理产权签发手续,其建筑物的管理维修均由投资单位自理。 
  2、上述意见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订的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昆明市人民政府茨坝镇筹建处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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