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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11 生效日期: 1981-04-1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了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国家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贷款,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现将使用节能专项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此项贷款为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耗能大的设备、工艺,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申请此项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花钱少、见效快、工期短、节能经济效果好; 
  2.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 
  3. 设计、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落实; 
  4. 有还款资金来源,能按期还清贷款。 
  此项贷款不准搞新建项目,也不得用于非节能用途。 
  二、 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节能优惠利率,月息二厘一执行。 
  三、 贷款单位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利润归还。如果因其它因素影响利润增、减时,则按贷款项目实际节约的费用和因节能增加的收益计算归还贷款的数额。贷款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占用费,以及企业按规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都可以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节能项目中途停建,银行应立即收回贷款;如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时,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归还。 
  四、 这项贷款根据各地区对节能计划的安排情况, 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 国家能委、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协商,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各省、市、自治区贷款控制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会同各级计、经委按照贷款条件布置所属行处掌握贷放,贷款指标不能突破。 
  节能贷款审批权限和贷款具体掌握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会同计、经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但一个单项节能项目贷款在二百万元以上者,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和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五、 所有节能贷款项目,都要讲究经济效果。属于重大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都要有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技术经济效果、还款能力等。企业申请节能贷款时,要征求当地财政部门意见,同时向当地开户银行报送上述有关资料和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开户银行要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计委,会同经委、人民银行分行审批。节能贷款经上级银行批准后,开户银行与企业单位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按照节能项目的措施进度逐笔贷放。 各省、市、 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要按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贷款总额和实贷额数。 项目完成以后, 要作出竣工报告,把决算、节能效果等情况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和人民银行总行。 
  各级在安排节能贷款项目时,要和当地国民经济调整结合起来考虑。凡是需要关停并转的企业,不能安排此项贷款项目。 
  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进行,以保证国家节能计划的实现。地方企业节能项目未经计委、经委审查批准的,银行不予贷款;未经银行同意的,计委、经委不予列入计划。中央直属企业节能项目由主管部批准,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同意后,由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列入计划,即可给予贷款。 
  六、 节能贷款项目所需三材,按照挖革改措施项目供应办法规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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