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嗽叭噪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6 生效日期: 1995-05-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减少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有安静的工作、学习、 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各种机动车(含军、警车及过境车辆),严禁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本市新入户的车辆和在用车辆,凡装有音量超过105分贝喇叭的,必须拆除,不拆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照或不予办理年审,发现核发牌照和年审后擅自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喇叭的,予以强行拆除并没收。 
  二、渝中区所有通车道路,昼夜24小时一律禁止鸣喇叭。 
  三、在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南岸区、巴南区、渝北区的下列主干道,昼夜24小时禁止鸣喇叭。 
  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渝碚路(三角碑至烈士墓)、汉渝路、沙中路、石小路(北段)、沙杨路、上土湾路; 
  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谢家湾正街、石坪桥正街、西郊路、西郊支路、大石路(西段); 
  江北区: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 
  南岸区:南坪南路、南坪北路; 
  大渡口区:钢花路; 
  北碚区:云泉路、胜利路、中山路、碚峡西路; 
  渝北区:渝航路、胜利路、双凤路、义学路; 
  巴南区:新市街、解放街。 
  四、其它区市县设置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和时间,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路段使用低噪声喇叭时,每次按喇叭不准超过半秒钟,边疆按喇叭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集体单位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或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七、凡违反本通行规定使用喇叭或使用广播宣传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没收其喇叭装置。 
  违反本通行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八、本通告自1995年6月15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喇叭噪声的通告,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