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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期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30 生效日期: 1998-09-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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