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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小烟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15 生效日期: 1989-03-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国办发(1988)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没经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开办新的卷烟厂、分厂和车间。 
  二、贺县大宁烟研究所和昭平县乡镇企业办的烟厂要立即关停。 
  三、博白、浦北、平乐、荔浦四个卷烟厂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别挂靠玉林、南宁、柳州卷烟厂,作为生产区生产卷烟,可继续生产和销售卷烟产品,请各部门给予支持。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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