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是各级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工作。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突发疾病给人们造成的痛苦,避免和减少因伤致残或死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提高人民生存质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和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内容
心肺复苏技术;外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有关常见多发病防病知识。
二、培训范围
社区居民:城镇以街道或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居民区每个楼门(院) 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已建立红十字会的乡镇、村,要有5%以上的人口接受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凡在驾校学习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参加培训。
游泳场所:每250平方米水面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
民航、海运系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民航班机每机组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机场应建立一支设施先进齐全、反应快捷、能熟练开展现场紧急救护的队伍;由天津港始发的客轮,每艘客轮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救护人员;海上搜寻救助队应全员参加培训。
工矿企业:按职工总数10%的比例进行培训;特殊行业和工种应全员参加培训。
卫生系统: 卫生医疗机构应有50%以上医护人员掌握心肺复苏技术,社区医生需全员掌握此项技术。
铁路系统: 由天津始发的往返客车,每列客车应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
商业系统:大中型商场应有5%的营业员参加培训。
公安系统:治安、户籍民警应按30%的比例参加培训;交通执勤民警、巡逻民警和消防一线人员应全员参加培训。
建筑系统: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应全员参加培训;现场施工人员按10%的比例进行培训。
旅游系统: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全员参加培训。宾馆、饭店的服务人员按10%的比例参加培训; 客房每楼层须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服务员;各旅游景点应设红十字急救站,并配备卫生救护人员。
教育系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已将卫生救护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材》,凡开课年级的学生都应接受培训;中学初二到高中段学生应进行心肺复苏、外伤四项技术培训;小学进行初级卫生知识培训。
武警部队:由武警卫生系统红十字会对当年入伍新战士进行全员培训。
三、培训方式
根据行业和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条块结合的培训方式。区、县红十字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社区居民、中小学和部分驻区、县单位的培训工作。部分系统和行业的培训工作,在市红十字会统一指导下,由本系统、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培训要求
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卫生救护培训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教学监督、考核发证工作。各区县、各系统红十字会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市红十字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应统一教材,授课教师应持证上岗。学员应脱产接受累计16个小时的培训,在掌握卫生救护要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证书。
天津市红十字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