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河北省生活部:
(65)活字第88号函提出的职工游泳发生伤亡的待遇处理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来信提出的处理意见。
附:
河北省总工会函
全总保险部:
近来,我省职工游泳活动开展的比较活跃,随之也出现淹死人的问题。在享受劳保待遇上有的认为,凡是有组织的游泳,发生死、伤均按因工待遇处理。据此,我们曾听取了天津市的处理办法,并与省劳动局工资处研究,提出以下初步意见:
一、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二、本企业(厂级)或上级机关组织的全面性的民兵泅渡演习,或在野营活动中泅水,由于安全防护不善而造成伤亡的,也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三、在本企业或上级机关的一般号召下,参加游泳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