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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2-31 生效日期: 1980-12-31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家为了保障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一九五0年六月颁布的《工会法》中,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行政方面,应按月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十年浩劫中,工会组织遭到破坏,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中止执行。工会“九大”以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联合通知,恢复执行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据各地反映,恢复拨交工会经费以来,大多数单位能够按规定拨交,但也有少数单位虽经多次催缴仍不按规定拨交。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拨交工会经费不加督促,甚至进行阻挠。由于不少地方的工会组织经费收得不好,影响了职工群众正常活动及工会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使国家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 保证工会经费按期如数拨交, 提出以下意见和办法,并已报经国务院批准,请按照执行。 
  (一) 所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工会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通知的规定,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所属单位拨交工会经费进行督促检查。 
  (二) 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 , 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义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追缴。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理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 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三) 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正式决定关闭并已停止生产的企业,除负担基层工会的必要开支外,可免拨工会经费;国家确定的停产企业,确有实际困难,暂时拨不出经费的,应向上一级工会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停交工会经费,停交期间基层工会的必要开支由企业行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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