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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二环路以内限制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减少城市机动车的噪声污染,根据《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二环路及其以内地区限制机动车声响装置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声响装置包括各种汽车喇叭、对外扬声器及各种音频的警报器。 
  二、在二环路及其以内地区不准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 
  三、公安机关处置严惩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警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可使用警报器,但在21:00时至次日6:00时只允许使用警灯、扬声器,禁止使用警报器;其他持有效警灯、警报器许可证的车辆在二环路及其以内地区执行任务时,只允许使用警灯、扬声器,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警灯、警报器及标志灯具。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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