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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4号文件的通知(附通知、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办发[1999]44号文件要求,省经贸委将会同省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环保局等部门,于近期内对全省小火电机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制订关停整改方案。请各行署、市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凡属国家文件规定应该淘汰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要按时限要求制定并实施关停措施。请各地市于6月25日前,将本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省经贸委。各地市在组织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关停企业的转产、职工分流、安置等有关工作,确保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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