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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贷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7-18 生效日期: 1983-07-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建规模、限期清理在建项目的指示,各级人民银行要立即对固定资产贷款 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并采取有力措施将今年基建贷款 和中短期设备贷款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以内,不得超过。如控制不力,哪一个分支行超过了,由哪一个分支行的行长承担责任。现将清理和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建贷款的在建项目,凡是未列入国家计划和省、市、自治区计划的,一律停止贷款。 
  二、计划内的基建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在建项目,凡因建设条件不具备、工艺技术落后和重复建设等原因主管部门决定停建的,一律停止贷款。 
  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更新改造计划,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安排的属于基建性质的在建项目,要比照计划内的基建项目进行清理。应当停建的项目,一律停止贷款。其中必须续建的,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并按基建办法管理。未纳入国家更新改造计划的基建性质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贷款。今后不得用中短期设备贷款搞基本建设。 
  四、地方用人民银行贷款搞的自筹基建项目,一律停止贷款,并从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项目,经过清理需要由银行贷款续建的,要由省、 市、 自治区报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将自筹基建指标划给人民银行后,才能继续贷款。 
  五、中短期设备贷款中,凡是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或土建工程的资金超过工程投资总额20%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并按基建办法管理。 
  六、各级人民银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立即停止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并进行清理。 已发放贷款中需要续建的项目,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由银行作为信贷业务办理。 
  七、国家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贷款,应当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如需用于基建,要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纳入国家基建计划。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清理结果,要在今年八月底以前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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