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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辞职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局的复函(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8-13 生效日期: 1981-08-13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你局云劳配〔1981〕23号《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离职问题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参照办理。 
  一、对于要求辞职的工人是否批准其辞职,主要应根据生产是否需要和现任工作能否发挥其专长来定。对于现任工作不能发挥其专长、辞职后对生产无较大影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可以同意其辞职,并发给辞职证明。对于生产确实需要,现任工作也可以发挥其专长而要求辞职的工人,企业可以不同意其辞职,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对其中自行离职者,经过教育,三个月内仍不回原单位参加生产的,可按自动离职论处,予以除名。 
  二、对于家居城镇的辞职工人,不发给离职补助费和迁至外地的车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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