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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工人跨地区调动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1-04 生效日期: 1984-01-04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最近,有些地方劳动人事部门询问:工人跨省、市、自治区调动时,是否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我们意见,工人跨地区调动,仍应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七日(82)劳总劳字10号文件《关于加强职工调剂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各单位需要跨地区调动工人时,调出、调入地区双方要协商同意,并要由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中央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也应执行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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