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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二号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1999-12-27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大控制燃煤污染的力度,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10吨/h(包括10吨/h)以下燃煤锅炉燃用煤炭含硫量在1%以下、0.7%以上的,实行集中配制低硫煤,添加固硫剂,以保证烟气达标排放。 
  10吨/h以上燃煤锅炉须在2000年3月底前安装脱硫设施,逾时未完成,将依法予以停产治理。 
  二、集中配制低硫煤工作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委、经委等部门负责,并组织成立优质低硫煤炭配制单位。凡采购和使用煤炭含硫量在1%以下、0.7%以上的,必须到指定的集中配煤单位进行配制,达到规定标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违反规定采购和使用煤炭含硫量在1%以上的,或不按规定使用配制低硫煤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超标煤炭查交煤炭配制单位统一处理。 
  四、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居民燃用散煤(煤块、煤面)。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对居民现存的散煤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会同燃料单位负责兑换型煤,逾期不予兑换。 
  五、型煤生产单位生产的型煤必须添加固硫剂,型煤含硫量须控制在0.7%以下。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单位,由环保、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行政、城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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