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1]97号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开设特需门诊的请示》([2000]院字第9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特需医疗部审批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和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 精神,同意你院在不减少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设立特需医疗部。特需医疗部要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执行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