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12 生效日期: 1985-03-12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件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了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和锅炉专业安装单位、锅炉设计图纸的审批工作,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轨。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个别人借口经济体制改革,不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制造锅炉或承揽锅炉安装业务。河南开封宋都宾馆、开封技术协作交流站违章安装锅炉即是一例。开封市劳动局事先向宋都宾馆说明,锅炉安装应由经批准的专业安装单位承担,但宋都宾馆不遵守规定,请未经批准的市技术协作交流站承担锅炉安装和改造。开封市劳动局两次通知宋都宾馆不能违章施工,该馆不听招呼,仍然继续施工,是错误的;开封技协交流站,未经批准违章施工,也是错误的。 
  近几年来,由于违章私造私装的锅炉质量低劣造成事故以至严重损失的,已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决不能听任其继续发展。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凡未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造、销售压力为1Kgf/平方厘米及1Kgf/平方厘米以上的蒸汽锅炉。 
  三、压力小于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及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要按劳人锅局〔1984〕18号文件抓紧进行。此项工作结束后,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锅炉。 
  四、未经省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业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立式锅炉或快装锅炉的,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五、非法生产的锅炉,未安装的不得再安装,已安装而有严重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地劳动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要协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