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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29 生效日期: 1983-05-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1983]50号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七日〔59〕省财史字第4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死亡,依当地经济情况发给殓埋费100元—150元。工作人员供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这个规定,对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定的标准有些与现在实际开支不相适应,我们认为应予修订。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问题,拟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丧葬事宜,要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根据节约的原则处理,有火葬条件的要推行火葬。 
  二、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开支棺木费和埋葬费。 
  三、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开支时,死者机关与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发给家属,由其家属自行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四、有关追悼会方面的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死者机关据实报销。要切实控制花圈的费用开支。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五、直系亲属到死者机关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实有困难的,经死者机关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死者机关一律不予开支。 
  六、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 
  七、丧葬费和追悼会的开支,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对直系亲属的路费补助,也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其他费用”报销。对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从机关掌握的福利费中开支。 
  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按原标准开支的一律不予补发,原省人民委员会的此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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