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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直属医疗机构、驻石中央和部队医疗机构,省医药发展公司,华北制药集团:
国家计委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并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第632号)。现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价格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69种。其中,甲类27种,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乙类42种,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要在6月5日前上报我局。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审定价格前,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我省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霉素V钾片剂和盐酸去甲万古霉素注射剂(万迅)及华北赫司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赛肟钠(凯福隆)等药品经国家计委批准将实行单独定价(详见附表三)。上述药品的单独定价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五、为加强对全省药品市场的管理,掌握市场动态,外省企业在我省销售政府定价药品时应到省物价局备案,备案格式详见附表四。
六、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河北省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企业表
四、河北省药品价格备案表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