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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验收中若干问题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械[2001]16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号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我市自2000年7月1日开始了核发受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作。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已接近尾声,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1) 企业提供联系方式有误,无法联系,名单如附件(一); 
  (2) 企业自主申请撤消许可证申请,名单见附件(二); 
  (3) 企业因准备不足自主提出推迟审查; 
  (4) 企业已经过现场审查但需整改。 
  请上述企业于6月15日前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联系。逾期不办者,则本次申请作废。 
  我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于2001年6月30日对已有工商执照补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作将结束。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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