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药监械[2001]16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号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我市自2000年7月1日开始了核发受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作。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已接近尾声,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1) 企业提供联系方式有误,无法联系,名单如附件(一);
(2) 企业自主申请撤消许可证申请,名单见附件(二);
(3) 企业因准备不足自主提出推迟审查;
(4) 企业已经过现场审查但需整改。
请上述企业于6月15日前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联系。逾期不办者,则本次申请作废。
我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于2001年6月30日对已有工商执照补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作将结束。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