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集团):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扭亏增盈工作的积极性,巩固扭亏增盈成果,支持企业实现良性循环,现对实现减亏或扭亏企业兑现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1994年2月末亏损,经过努力全年实现扭亏,并且1995年一季度未出现亏损的企业。
2.1993年度亏损,1994年度大幅度减亏,1995年预计实现扭亏的企业。
3.扭亏措施和项目落实,预计能完成总公司、局(集团)下达的1995年度利润指标,预期效益明显,经扶植,能走出困境或巩固扭亏成果的企业。
二、奖励金额
由市经委、市财政根据企业扭亏、减亏实际或预期效益情况,具体确定奖励金额,最低奖励金额为5万元,最高不突破50万元。
三、奖励用途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主要用于开发新产品,上技改项目,增补流动资金等,也可用于对减亏扭亏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但个人奖励部分不应超过奖励资金的20%。
四、奖罚规定
1.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可享受奖励资金,否则,不能享受奖励,已经享受的,要由各总公司负责扣回,上缴市财政局。
2.企业应通过发展生产,加强管理等正当途径实现扭亏或减亏任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扣回奖励金额,而且要追究行政领导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财务处理
企业扭亏、减亏奖励资金中用于个人奖励部分,应转入“工资基金”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