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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兑现1994年扭亏、减亏企业奖励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 1995-06-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集团):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扭亏增盈工作的积极性,巩固扭亏增盈成果,支持企业实现良性循环,现对实现减亏或扭亏企业兑现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1994年2月末亏损,经过努力全年实现扭亏,并且1995年一季度未出现亏损的企业。 
  2.1993年度亏损,1994年度大幅度减亏,1995年预计实现扭亏的企业。 
  3.扭亏措施和项目落实,预计能完成总公司、局(集团)下达的1995年度利润指标,预期效益明显,经扶植,能走出困境或巩固扭亏成果的企业。 
  二、奖励金额 
  由市经委、市财政根据企业扭亏、减亏实际或预期效益情况,具体确定奖励金额,最低奖励金额为5万元,最高不突破50万元。 
  三、奖励用途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主要用于开发新产品,上技改项目,增补流动资金等,也可用于对减亏扭亏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但个人奖励部分不应超过奖励资金的20%。 
  四、奖罚规定 
  1.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可享受奖励资金,否则,不能享受奖励,已经享受的,要由各总公司负责扣回,上缴市财政局。 
  2.企业应通过发展生产,加强管理等正当途径实现扭亏或减亏任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扣回奖励金额,而且要追究行政领导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财务处理 
  企业扭亏、减亏奖励资金中用于个人奖励部分,应转入“工资基金”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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