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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8 生效日期: 2000-05-1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2000]3号

为治理本市燃煤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1999年7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划定的明城墙内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为无燃煤区继续有效,无燃煤区内所有锅炉、单位食堂灶、建筑工地食堂灶、餐饮业炉灶及早夜市饮食摊点,凡未完成钢炉或炉灶改造,继续燃用煤炭的,须在近期改为燃用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电能。继续禁止在无燃煤区内运输、销售或燃用煤炭。 
  二、1999年7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划定的改煤区,扩展到下列区域: 
  (一)城市主要建成区:南至丈八东路、水厂路,北至北二环路,东至国防工业铁路专用线,西至皂河(无燃煤区除外); 
  (二)三桥地区:东至皂河,西至三桥立交桥,北至陇海铁路,南至阿房四路; 
  (三)纺织城地区:东至纺渭路、纺新街,西至国防工业铁路专用线,北至陇海铁路、席王路,南至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南界、纺南路、省红旗水泥制品厂和省延河机械厂南界。 
  三、改煤区内,所有0.7兆瓦以下(合0.7兆瓦)的燃煤锅炉、餐饮业炉灶及早夜市饮食摊点,继续禁止燃用煤炭。本通告新增加的改煤区,从2000年10月1日起禁止上述炉灶燃用煤炭。在天然气管网到达区域,应改用天然气;天然气管网未到达区域,改用液化气、轻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电能。单位食堂灶、建筑工地食堂灶禁止使用烟煤。改煤区内0.7兆瓦以上(不合0.7兆瓦)现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必须使用低硫低灰份煤(含硫量低于0.8%,灰份低于10%),并应逐步改烧清洁燃料或使用电能。从现在起,改煤区内一律不得再改建和新建各种燃煤锅炉。 
  四、改煤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到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拆除分散的燃煤锅炉。 
  五、加强对各类燃油、燃煤炉、窑、灶的烟尘排放监督管理。改煤区内经允许使用燃煤的炉、窑、灶在使用过程中,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烟尘浓度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无燃煤区和改媒区各单位,应从现在起抓紧实施对燃煤锅炉、餐饮和食堂炉灶的燃料改造,按通告规定限期完成。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炉,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排烟黑度和烟尘浓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炉,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燃煤烟尘污染的治理工作。市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公用、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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