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1]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保证丙种外币存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结息一次,12月20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存款清户时,本利一次结清。
二、定期存款以存入日相应档次利率为计息标准,存期中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逾期,从到期日起,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各级人民银行尤其是沿海地区的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的管理。各地中国银行要配合人民银行定期公布丙种外币存款利率。各金融机构在办理该项存款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抬高利率的办法竞争存款。现行作法与本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
四、各级人民银行外管局对已批准设置的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机构要加强管理。今后不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增设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机构和网点。
五、上述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
(一)责令其将多付利息吸收的外币存款,专户存入人民银行分行或外汇管理分局,并不付利息,直至存款到期为止。
(二)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丙种外币存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