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会字[1991]第8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需要,现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和信贷统计项目口径如下:
一、增设“422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科目,核算建设银行对建材生产企业、建筑机械生产厂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木材加工、木构件、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件等加工生产厂等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本科目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4页第45行,归属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0569基建企业贷款”。
二、取消“424基建结算贷款科目,其余额转入“412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
三、由于上述调整,建计字(91)第1号文件规定的信贷统计项目和口径亦作相应调整,即:信贷统计项目“920其它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口径增加会计科目“422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取消原会计科目“422基建结算贷款”。
以上科目调整从8月1日起执行,请做好资金平衡表和信贷统计报表远程通信有关项目的调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