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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05 生效日期: 1991-08-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1]第137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我行系统内基本建设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内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系统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项目建议书(即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行处即应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具体实施,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行处应根据建设任务的大小、工程的繁简程度,设立相应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并报上级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计划、器材和财务管理人员,做到工作明确,责任分明。在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需经上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原则上实行招标制;标书和合同应同时提出,确定中标单位,要全面考察中标单位的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等,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不实行招标制的地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种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签订的合同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实行工程保修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将合同工程款总价的5%~10%留作作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如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方可拨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第二章 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设计原则,负责选择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信誉的设计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的征购工作,并负责组织建设场地内的动迁和障碍物的拆除工作;配合地方办好征、拆、赔等事宜,签订有关水源、电源、环保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事项的合同(或协议)。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按排分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申请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资金和施工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负责监督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确需变动的,须报经原建设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施工管理人员狠抓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督促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完善财务开支审批手续;并检查财务开支,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检查器材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清理债权债务及结余资金;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率;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计划统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建设工期,负责按规定时间向上级行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协调落实资金供应计划和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进度,了解、分析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适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提出调整计划的意见。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负责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资料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开、竣工统计报告,工程开工前在收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文件15日内向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项目登记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统计部门办理竣工项目登记备案,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编报全部建成投产项目统计报告。 
 
 
第四章 工程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审查施工图,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内容和设计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保证工程质量指施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图预算,落实工程预算造价,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落实工程造价;正确估算主要材料用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要求施工;工程所用主要及大宗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含隐蔽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形成文字材料;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的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通知书;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材料和变更设计通知书,均应列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已完工作量,认真审查核实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第二十七条   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并按预定的工期竣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协助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在分部验收的基础上,按规定和施工图的要求及时组织工程验收;规模小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规模较大的项目也不得超过三个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该返工的,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返工修补;验收合格后,配合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总结报告,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协助财务人员及时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和清理施工单位的有关往来帐项;协助材料管理人员及时清理库存材料等基本建设物资。 
 
 
第五章 器材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凡由甲方供应器材的建设项目,要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器材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器材收发制度。由建设单位供应器材的品种、数量、规格及需要时间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工程需要合理组织并及时调剂余缺,避免材料积压浪费或造成停工待料。 

    第三十一条   负责器材的验收、保管和领发工作。对入库的器材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财会人员暂不付款并与代货单位联系解决;库存器材应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变质和丢失;领发器材必须坚持出入库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负责建立器材实物帐,并根据器材收发单据及时做好器材的登记工作;对库存的器材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理、盘点工作,做到帐、卡、物数量一致。 
 
 
第六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根据财政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会计帐簿,严格按规定手续记帐复核。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计划用款,按进度付款;建立必要的开支审批手续,做到一切财务开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代替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   正确、完整、及时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分析并提供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认真审查各项开支单据,协助工程管理人员核实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支付工程价款;及时清理器材收付款项及其他往来款项;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七条   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款项应拒绝支付,并有权向上级行和领导反映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所有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地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接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接交;工作移交后,原工作人员仍应对在职期间工程、财务的有关问题负责。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设期内,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档案;项目建成后,分类整理移交档案部门管理,以适应管理和维修的需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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