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制定的《青海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九日
青海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当前我省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据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国现有结核菌感染者4亿人,结核病患者50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200万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达15万人。我省结核病疫情也十分严重,有结核菌感染者172万人,肺结核病患者3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1.5万人,每年因患肺结核病死亡人数约100余人,肺结核病是我省农村、牧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也是我省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从1994年起,在卫生部的支持下,我省在14个县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其间,项目地区累计免费诊断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4069例,治愈率从40%提高到90%以上。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形成了一套符合我省省情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当前,我省70%的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疫情的蔓延将会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四)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对边远农村、牧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支持。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协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肺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年,全省以县(市、区、工委)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6000人,到2010年达到15000人。
四、工作指标
(一)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到2005年农村达到90%、牧区达到60%,到2010年农村达到95%、牧区达到80%。
(二)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到2005年农村达到80%、牧区达到50%,到2010年农村达到85%、牧区达到60%。
(三)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到2005年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村医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到2005年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到2005年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中,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州(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市、区、工委)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肺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并发挥卫生信息网作用,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结核病防治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肺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肺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国内医学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国以及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肺结核病的有效治疗方案,使肺结核病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把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公益性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结核病科普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列入到中小学学生的卫生课中,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各医学院校要把结核病及其防治知识作为重点讲授内容,并保证必要的教学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人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羁押、收容场所的特殊人群,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各级财政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委、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进行《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