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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464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 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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