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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5 生效日期: 1989-02-15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国计生财字[198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 
  现在我国正值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期,由于婚育人群和计划生育手术量的增多,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大幅度上升。同时,也有不少地区和单位不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涨价、乱收费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加剧了计划生育经费的供需矛盾,增加了国家财政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影响了节育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对于计划生育手术收费问题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手术收费的管理,现联合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检查清理医疗收费的同时,对计划生育各项手术的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对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乱涨价、乱收费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犯物价政策,乱收、多收的费用,要限期清退。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联合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经过认真测算、制定本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的制定,只能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本(不含工资)”的原则,不能盈利。收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一致。收费标准中没有包括的使用或几次的低值易耗品(如一次性注射器等),按实际消耗计算收费,其范围和品种要经过核定。医用商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应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对有关手术收费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结算办法,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由有关部门协商,按规定的标准实行“按例计算,包干使用”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分项计算,据实报销”的办法。 
  四、凡是已由省计生委、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各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等,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力求节约手术费用,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检验和滥用药品的现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五、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控制人口的需要和节育手术任务,切实安排好计划生育手术经费,以保证计划生育手术任务的完成,促进人口计划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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