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重点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挂牌保护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1998]27号
 
 
 
宁政办发[1998]27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台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对重点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挂牌保护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对重点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挂牌保护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党发[1998]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培育优势骨干企业的政策措施》(宁政发[1998]26号),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的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建议对自治区确定重点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检查审批制度。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重点培育的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及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1),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或是全国、全区统一组织的检查;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收费,必须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自治区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此之外未经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到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或收费。对于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或未经许可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并不予接待;同时,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企业收取培训、报刊征订、卫生、绿化、助残助教、帮困扶贫、综合治理等费用时,必须坚持企业自愿交纳的原则,不得强行征收、摊派。挂牌保护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交纳及数额。如企业自愿交纳或捐助,征收人员也需出示工作证,向企业开具合法的收费收据,否则,企业拒付。除国家、自治区规定允许收取的费用外,各集团总公司不得向所属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二、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收(取)费许可证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核发的《基金(附加)收取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依据。各收费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附加)项目和标准,向企业征收费用时,执收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和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付。自治区物价局监制核发的。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登记卡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如实逐项填写。企业按规定交费后,收费单位要开具自治区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收费监督部门将定期进行查验。 
  对不填写登记卡、不开具统一票据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付并向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不开具统一票据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凡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要建立支费登记制度和交费台帐,实行交费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对外交费工作。企业每年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登记情况,一式五份报送自治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物价局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存档制度。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对《企业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三、向挂牌保护全业派驻收费监督员收费监督员的职责是实行双向监督,监督企业合理的收费支出,监督向企业不合理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附加)和各种摊派,直接向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自治区监察厅报告有关情况。收费监督员可由自治区监察部门向企业派驻,也可由企业推荐,经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委任。收费监督员由自治区监察厅统一颁发收费监督证件。 
  四、其他事项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挂牌保护企业统一制作牌铭,于6月中旬前安排悬挂完毕,并在《宁夏日报》公布挂牌保护企业名单,同时公布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组组成单位及办公室举报电话。除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外,其余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另行安排,逐步实施。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