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 2002-07-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步骤: 
  (一) 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 执法人员在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根据案情,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 执法人员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 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的。 
  (五)简易程序完成后,执法文书应在七日内交本处室备案(由处长、分局局长审核后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签署意见)。 
 
三、执法文书备案归档: 
  备案归档文书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存根、《送达回执》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份简易程序案卷组成一本卷宗,顺号排列,保存三年。 
 
 
 
2002年7月10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