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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县(市、区)药品检验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1 生效日期: 2002-07-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1]3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除樟树市外,其他县(市、区)药品检验机构均予撤销。请照此执行。 
  撤销县(市、区)药品检验所涉及到现有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周密安排,精心操作,特别是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力解决好现有职工的实际困难,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办法,把人员分流安置等有关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平稳实施,以维护稳定,支持大局。 
 
 
200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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