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爱卫会制订的《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
自1985年本市消灭血吸虫病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郊区各级政府齐心协力,团结奋斗,经过“七五”、“八五”、“九五”坚持不懈的工作,完成了各阶段的血吸虫病防治任务。到“九五”期末,全市已连续26年无急性感染病人、无阳性钉螺,连续22年无新病人和新病畜,连续15年巩固了全市消灭血吸虫病成果,促进了郊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受钉螺孳生环境和原流行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部分地区残存钉螺时有发现,查灭钉螺难度增加;外来和外出回沪人员中也时有血吸虫病人检出。因此,在本市再次发生血吸虫病的危险因素依然存在,血吸虫病消灭后的监测巩固工作依然具有长期性、艰巨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及全国血吸虫病暨地方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重视消灭血吸虫病后的监测巩固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和“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原则;消除内患(钉螺),防止外来(传染源),改善环境,结合郊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具体目标
根据持续巩固全市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总目标,“十五”期间本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的具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和血吸虫感染性钉螺。
(二)“九五”期间查出的螺点,在“十五”期间基本消灭。
(三)“十五”期间查出的新螺点,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消灭。
三、任务要求
(一)螺情监测
1、近3年内有钉螺的重点乡镇,每年要组织专业队伍,在春秋两季开展查螺、灭螺工作。对查出有螺范围大、螺情重的地方,要及时组织灭螺会战,做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区县和乡镇的业务部门要加强现场技术指导,提高查灭螺质量,力争做到:一般螺情,当年发现、当年消灭;重大螺情,当年发现、当年控制;对有螺点,要连续3年复查复灭,以加快消灭残存钉螺。
2、已连续3年以上、未满10年无钉螺的乡镇,每3年查螺一次;10年以上无螺的乡镇,每5年查螺一次。以上均要求组织专业队伍查螺。
3、属原非流行地区的乡镇,也要密切关注螺情。特别是与近几年有螺区域毗邻或水线贯通的乡镇,要有计划地组织重点查螺。
(二)病情监测
1、有螺地区查病。当年查到有螺的乡镇,要做好四项监测查病:一是对有螺处所属的村民小组7岁以上人群和牛、羊等家畜,全部进行监测查病;二是在镇区小学抽查200名学生,进行监测查病;三是结合征兵、招生等体检,进行监测查病;四是特别注重对有螺区域居住的外来人员逐一查病。
2、无螺地区查病。要结合征兵、招生体检进行监测查病。
3、外来人员查病。继续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对流动人员作健康检查时,要检测血吸虫病相应项目。
4、外出疫区的回沪人员查病。对本市因施工、商务、求学、征兵、度假等到疫区的回沪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关心,并主动到医疗机构联系进行检测查病。
5、三峡移民查病。对落户本市郊区的三峡移民,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要认真搞好血吸虫病的检测。
(三)全国疫情监测点监测
金山区枫泾镇作为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要根据卫生部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消灭血吸虫病后的监测巩固试点工作。
(四)疫情报告
在各类监测工作中,凡发现血吸虫病新病情、新螺点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市和区县爱卫办及疾控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订处置方案。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全国血吸虫病暨地方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做好血防工作作为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疾苦大事来抓,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治理的困难和问题,细致研究制订保障措施。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新模式,稳定管理和专业队伍,坚持不懈地落实各项任务,使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更加有效、健康地发展。要坚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增强居民血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明确职责,加强科学防治和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的卫生、农业、水务、环卫、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积极推进血吸虫病防治的综合治理;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郊区改厕、改水、卫生防病和创建文明、卫生村镇活动以及农村城市化建设,制订本部门的具体计划并加以落实。卫生部门要把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工作列入防病工作总体计划,做好螺情、病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科学研究,对在原疫区、有螺区建设的大型工程项目,要加强卫生学调查与评价。农业部门要将发展农村经济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相结合。水务部门要优先安排有钉螺孳生场所的农田水利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确保乡镇水厂的安全卫生供水。畜牧部门要确保家畜血吸虫病监测任务的完成。环卫部门要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管理。与江苏、浙江毗邻的地区及本市区与区之间均要继续做好血吸虫病防治的联防工作。
(三)落实资金,确保工作开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所需的经费,将此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原各流行区尤其要落实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卫生部门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要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对经济困难地区的防治监测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农业、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安排综合治理项目。有血吸虫病防治监测任务地区的单位、群众,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各界要继续大力支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