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电[2001]1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中的有关原则,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价格接轨办法,并相应调整航空煤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航空煤油价格接轨办法
(一)鉴于国内航空煤油主要从新加坡市场进口,因此,航空煤油价格仍维持与新加坡市场一地挂钩。
(二)当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月平均离岸价累计变动超过上次调价时的8%时,由国家计委相应调整国内航空煤油价格。
(三)原则上航空煤油的调价时间为当月1日,采价截止时间为出台前3-5天。
二、航空煤油价格的安排意见
根据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价格变化情况,决定适当下调航空煤油出厂价。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以上价格自11月24日起执行。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略tbd215)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