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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储蓄动态月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4 生效日期: 1993-06-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162号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电部: 
  当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减变化较大,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宏观调控,为及时掌握储蓄变化的动态,现决定建立各行、局“储蓄动态月报”统计上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储蓄动态月报”的统计范围包括各行、局吸收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储蓄存款。 
 
  二、“储蓄动态月报”的统计项目包括:月末储蓄存款余额,比上月、年初的增减额及同期比;储蓄存款结构〔详见附表(1)、(2)〕,并附简要情况分析。 
 
  三、“储蓄动态月报”的统计口径,按照银发〔1993〕22号《关于1993年金融系统执行统一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中有关储蓄存款项目办理。 
 
  四、“储蓄动态月报”由各行、局主管储蓄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并按月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上报制度从1993年7月开始,上报时间不得晚于月后七日(节假日顺延)。 
 
  利率储蓄管理司传真电话:6012735。 
 
  附:储蓄动态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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