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医保发[2002]45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减轻患者负担及保证其基本医疗,根据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并反复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决定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调整增补名单》内56种药品的限制使用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56种药品使用范围一览表(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保险中心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