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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1]188号

 
昌平区;朝阳区;房山区;怀柔县;门头沟区;密云县;平谷县;通州区;延庆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和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山区建设的批示精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09号),对我市部分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从三年来运行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实力,扩大了市场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对边远山区乡镇及少数民族乡镇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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