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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防非典[2003]1号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领导,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全面投入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去。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职责。 
  一、州地市政府 
  (一)西宁市政府 
  成立本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非典”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防治‘唯典”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饭店餐馆、建筑工地、街道社区、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的疫情预防控制、防治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 
  (二)州、地政府 
  成立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非典”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防治“非典”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饭店餐馆、建筑工地、街道社区、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的疫情预防控制。防治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 
  二、有关部门 
  (一)卫生部门 
  制定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疫情值班和疫报制度,依法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制度。承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定期新闻通报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防治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二)铁路、交通、民航部门 
  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防治工作预案,加强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严把“非典”输入关,负责建立铁路、公路、航空留验站,做好乘客登记排查工作,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交通工具、候机楼、候车室等运输工具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三)教育部门 
  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防治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校园内公共场所定期消毒制度。加强对学校人群的监测,在校医务室设立临时隔离室。及时报告疫情,积极配合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四)财政部门 
  设立防治工作预备金,妥善解决“非典”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做好防治“非典”物资设备、疫情监测、诊断治疗及预防控制工作经费保障工作。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和其他社会救助人员“非典”患者的医疗费用补助。 
  (五)旅游部门 
  制定本部门预防应急工作预案。严格实行疫情首见负责制。教育培训本系统员工做到“两熟知”、“两能够”,即熟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省及组团旅游地区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留验站和指定医院名称;能够对“非典”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负责旅游饭店、餐馆、景区(点)、娱乐场所及交通工具的消毒清洁工作。加强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旅游安全大检查,全力以赴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安全健康。 
  (六)劳动保障部门 
  扩大“非典”治疗用药范围和检查范围,及时核报参保患者“非典”救治费用,“非典”患者属公务员的,按规定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 
  (七)计划、经贸、药监部门 
  计划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药价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经贸部门要确定防治“非典”药品储备及供应企业,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储备计划所列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和质量,并确保应急防治药品在24小时内调运送达。药监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药品经销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等不法行为。 
  (八)建设部门 
  制定本部门防治工作预案,重点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建筑企业职工生活区、外来民工生活区等重要部位的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九)农业部门 
  加强农村牧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防治工作预案。重点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病地区务工经商返乡农牧民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工商部门 
  制定本部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加强对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非典”防治知识宣传,做好集贸市场的消毒和个体经营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 
  制定本部门防治工作预案,建立有效的联系制度和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全力以赴做好公安监管场所“非典”预防控制、消毒、通风、环境卫生清洁等工作,特别要做好来自疫情地区新收押人员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新闻宣传部门 
  制定宣传工作预案,坚持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宣传防治知识和应急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地报道防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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