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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储备药品单位: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是当前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极为重视,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要看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要彻底防治仍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药械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使非典防治医疗单位能及时便捷得到所需储备药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典办)研究决定,在防治非典重要时期实行如下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第一条 简化程序
(一) 非典防治医疗和预防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送报市卫生局。
(二) 市卫生局对所需急救药品、器械进行确认。
(三) 送市非典办主任审批,市非典办通知市医药行管办。
(四) 市医药行管办通知储备单位组织药品。
(五)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重庆市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器械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器械的质量负责。
(六) 申请急救药品、器械的单位收到急救药品、器械后要认真查收。收到单位与储备发运单位应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有困难,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条 紧急程序
(一)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医药行管办接市非典办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器械,7日内按第一条补办有关手续。
(二) 为确保及时有效防治,非药品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急救药品、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防治非典重要时期,储备药品管理除调用程序有所调整简化外,其他管理事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25号)执行。防治非典重要时期过后,储备药品的调用程序仍按渝办发[2002]125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