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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防治非典重要时期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储备药品单位: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是当前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极为重视,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要看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要彻底防治仍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药械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使非典防治医疗单位能及时便捷得到所需储备药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典办)研究决定,在防治非典重要时期实行如下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第一条   简化程序 
  (一) 非典防治医疗和预防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送报市卫生局。 
  (二) 市卫生局对所需急救药品、器械进行确认。 
  (三) 送市非典办主任审批,市非典办通知市医药行管办。 
  (四) 市医药行管办通知储备单位组织药品。 
  (五)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重庆市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器械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器械的质量负责。 
  (六) 申请急救药品、器械的单位收到急救药品、器械后要认真查收。收到单位与储备发运单位应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有困难,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条   紧急程序 
  (一)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医药行管办接市非典办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器械,7日内按第一条补办有关手续。 
  (二) 为确保及时有效防治,非药品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急救药品、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防治非典重要时期,储备药品管理除调用程序有所调整简化外,其他管理事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25号)执行。防治非典重要时期过后,储备药品的调用程序仍按渝办发[2002]125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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