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1985]66号、财税字[1985]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财政、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民政、财政、税务局:
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是特殊性的服务行业。为了调动殡葬职工的积极性,搞好经营管理,减少国家补贴,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殡葬事业单位应按照民政部1983年发布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盈余分成或减亏分成。经营承包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家、集体多得,职工个人少得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情况确定。职工个人分成收入部分,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