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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12-2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税〔2014〕1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65~70(含)


20%


0

70~75(含)


25%


0.25

75~80(含)


30%


0.75

80~85(含)


35%


1.5

8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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