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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4]101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
//www.mep.gov.cn/gkml/hbb/bgt/201411/W020141125504378466964.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
第一条干部教育培训情况是干部考核的内容和选拔任用的基本资格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干部培训登记制度,全面掌握干部培训情况,提高干部培训的针对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干部、部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参加的组织调训、自主选学、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境外培训和网络培训等脱产培训及相关培训的登记。部属单位其他干部的培训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干部应在完成培训后两周内,登录环境保护部干部选学网填报相关培训信息。在环境保护部干部选学网、中国网络干部学院完成的网络培训,信息自动完成登记。中心组学习、干部自学、学历学位教育、远程教育(不含网络培训)不计入脱产培训学时,按有关规定另行登记。
第四条干部当年完成的培训,应在当年完成登记。按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的培训,不得登记。
第五条干部参加培训按1天8学时或半天4学时折算学时,专题讲座按实际时长折算学时。培训学时最小单位为0.5学时。
第六条干部参加两个月以上的培训,应及时将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证明材料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归档。不满两个月的培训,培训证明材料由本人留存。
第七条干部本人要如实、准确、全面填报培训信息。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干部填报的培训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填报虚假培训信息、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