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告2012年第73号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0/P020121024298562654541.pdf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商品品种名称
免税购买数量(件)
首饰
5
工艺品
4
手表
4
香水
5
化妆品
8
笔
5
眼镜(含太阳镜)
4
丝巾
4
领带
4
毛织品
4
棉织品
4
服装服饰
5
鞋帽
4
皮带
4
箱包
4
小皮件
4
糖果
8
体育用品
5
美容及保健器材
4
餐具及厨房用品
4
玩具(含童车)
5
注:1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但套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商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