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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糖价调整后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26 生效日期: 1988-08-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为了理顺食糖价格,最近国家物价局对食糖的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取消了中央财政对上调糖和糖料的两项补贴。为了配合糖价改革,扶持制糖工业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机制蔗糖和土制蔗糖,从1988年7月1日起一律改按2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从198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糖不再减免税,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今后个别糖厂纳税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和对糖厂减税还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糖进行减税、免税仍应报我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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