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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22 生效日期: 1989-1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下达各区、县教育事业费的各项专项补助和教育费附加、奖励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加强检查、监督,以便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年底由各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随决算报表(附文字说明)将各项专项补助的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一份。 
  二、为加强预算管理,各区、县每年核定教育事业费预算时,要严格按照教育事业费规定项目核定预算,并根据各区、县的财力情况,按照分期执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1989年1月21日京教财字(1989)第3号文中《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原则核定公用经费。每年将核定的教育事业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一份。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定编、定员管理,中小学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和结构工资制。 
  四、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财务和学校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学校勤工俭学收入、其他预算外收入及其支出情况,要按季度报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年终由教育行政部门随决算送财政部门。 
  五、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号,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帐号,一律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教职工收入包括预算内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创收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七、本规定自文下达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系,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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