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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27 生效日期: 2012-07-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12]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6月20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13号)同时废止。

  

   2012年7月27日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河北省减灾委员会。

  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兼任。

  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民航办、省地理信息局、省外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河北保监局、石家庄海关、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

  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应急和恢复重建项目;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水利厅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省商务厅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设区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省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省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的防治,帮助、指导灾区农业生产的灾后恢复。

  省林业厅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抗灾救灾相关技术的研发。

  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开展灾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民航办负责救灾物资的空中运输及受灾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地理信息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

  省外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媒体对外宣传报道,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省科学技术协会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省慈善总会参与组织救灾捐赠有关活动和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

  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石家庄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涉灾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和涉灾相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各级分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省民政厅统筹安排中央下拨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当地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级在原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各设区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

  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设区市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设区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七)科技准备。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提供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省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八)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四、信息管理

  (一)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地理信息局的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二)灾情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设区市民政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五、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负责同志、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设区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各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省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00万人以上,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90万人以上。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45万人以上,90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按照省减灾委统一安排和灾情需要,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设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或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秘书长报告;省减灾委秘书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秘书长报告;省减灾委秘书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五)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六)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10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设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各设区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省民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民政厅收到各受灾地区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市、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不幸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定期组织演练1至2次。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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