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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港口外堆场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委从2012年7月18日开始启动第三批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认定及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助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港口码头外从事空集装箱堆存、调剂、维修、流转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范围
第三批资助针对“出口提空箱出场”业务量的时间范围是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财政资助的港口外堆场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于2009年12月1日前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备自有或者协议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堆场场地。
(二)申请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行为的,不予受理资助申请。
四、申报材料
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申请表(交原件,加盖公章);
(二)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堆场场地产权或者租赁证明(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出口提空箱出场”业务量电子数据(光盘);
(七)认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供目录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
五、申报时限
申请企业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4套材料报送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市民中心办事窗口,地址:市民中心b区一层行政办事大厅交通运输委办事窗口。
六、其他说明
与本次认定有关文件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网站(www.sztb.gov.cn)下载。
七、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联系电话:83168329。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港口外堆场企业申报材料清单(第三批)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港口外堆场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深圳市港口外堆场企业补贴资质及业务量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堆场场地产权或者租赁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5、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加盖公章);
6、业务量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刻录光盘,交光盘);
7、法人身份证明(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加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
申报材料第三条土地租赁证明具体解释如下:
港口外堆场企业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了判定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堆场企业应提供由国土部门认可的土地所有方出具的证明(红线图也可),证明该土地的来源合法有效,该租赁行为属实;如果存在转包情况,除了土地所有方的证明之外,还应该证明各层土地转包合同中没有“禁止转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