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测办[2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201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为认真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六五”普法规划,抓住有利时机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测绘,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开展2012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12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
二、宣传内容
深入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突出宣传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以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在法制保障下取得的发展成就,重点宣传数字城市建设、天地图建设、地理国情监测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工作,彰显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测绘、严格执法的成果和典型事例,着力推进依法治理,促进全系统、全行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三、时间安排
2012年的测绘法宣传日定于8月29日,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结束。
四、主要活动
(一)8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座谈会,回顾10年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取得的发展成就,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畅谈思路,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长远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法制基础。会议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二)国家局将开展“立得杯”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有奖征文活动和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公益短信、主题宣传画、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宣传标识有奖征集活动,并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品。评选结果及优秀征文将在《中国测绘报》和国家局网站上刊登。
(三)国家局将统一印制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宣传画,宣传日前向各地免费发放;将印发并在《中国测绘报》和国家局网站上公布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宣传标识,供各地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将编写出版普法教材--《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向全国公开发行。
(四)国家局将向各地征集10年来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宣传素材,组织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日期间将在中国测绘创新基地集中展示。期间还邀请有关专家在测绘大讲堂上作法治专题辅导讲座。中国测绘创新基地在“8·29”当天也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五)国家局网站和《中国测绘报》将开通测绘法宣传日专栏,集中报道各地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支持。要认真制定本地的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提升宣传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家局的活动安排,组织好本地的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在测绘法宣传日前后1周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办公地点悬挂测绘法宣传日横幅,张贴宣传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电子屏幕播放测绘法宣传日的口号、活动图片和音视频等。
(三)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及时报道本地测绘法宣传日活动。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通信等部门协调,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利用通讯网络向本地手机用户发送测绘法宣传日公益短信。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微博等新媒体的优势,争取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网络有言,提升法制宣传的效果。各地有关宣传活动的新闻、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等要及时报送中国测绘报社和国家局网站。
(四)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形式,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展览,组织法学专家座谈、发表领导署名文章、举行法治文艺汇演、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制作和发放印有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宣传标识的纪念品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力。
(五)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在城市主要繁华地段组织设立宣传点,有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要在单位所在地设立宣传点,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群众宣传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发放宣传品,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了解与认识。
请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7月30日前,向国家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报送本地的2012年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方案,10月30日前报送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总结。
联 系 人:孙超,郭鹏辉
联系电话:010-63882211,63882210,63882223(传真)
电子邮箱:pufa@sbsm.gov.cn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