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2]9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度继续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同时,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要将本地区候选企业(单位)汇总审核后,分别填报《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表格及电子版连同《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等原始申报材料,于7月10日之前报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梁胤东、赵太文 电话(传真):0431-888690920
电子邮箱:snmgc@163.com
吉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3号文件)精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发展重点,强化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激励创新发展,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为重点,推动1000户左右中小企业做专做精,扶持100户左右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树立50个左右有市场号召力的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使家庭服务供给逐步得到改善,从业人员数量有较大增加,职业技能水平有所提高,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家庭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动家庭服务业走上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同步发展的跨越式发展道路,提升我国家庭服务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水平打好基础。
二、创建范围及条件
(一)创建范围
由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经营主业涉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拥有的独立家庭服务品牌均可参加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家庭服务知名品牌创建活动。
(二)创建条件
1.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② 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③ 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赢利能力较强,营业额在全国或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2011年度营业额达到800万元以上。
④ 吸纳就业能力较强,从业人员规模在全国或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2011年12月末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较高比例。
⑤ 能够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1年12月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0%。
⑥ 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家庭服务品牌。
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2.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规范并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② 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③ 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较为规范,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额在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2011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④ 以创业带动就业,能对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2011年12月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一定比例。
⑤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⑥ 有较突出的经营特色,在做专做精方面取得较好业绩,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单位),可予优先评定。
3.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鲜明的家庭服务特色。
② 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③ 在全国或者地区同类品牌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良好信誉,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④ 能创造较高经济效益,吸纳相当数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和提升作用。
⑤ 符合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或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创建条件。
三、申报程序及认定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或品牌拥有机构,向县(市、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经本地区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
2.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行汇总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上报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
3.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对各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上报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推荐材料进行汇总。
4.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入选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入围名单。
5.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将入围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和中国劳动保障报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研究产生入选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建议名单。
7.将建议名单报联席会议审批,确定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名单。
8.召开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对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进行通报,并分别授予“2012年度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2012年度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铭牌。
(二)申报材料
1.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
4.企业有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复印件。
5.完税凭证及所在地税务减、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登记机关年度审验证明材料。
7.品牌注册或认定证书。
8.企业有关简介及宣传资料。
(三)认定办法
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制定《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评定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和逐级审核推荐相结合,综合评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参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吸纳就业人数和企业独立家庭服务品牌等指标,并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等因素评定。 四、2012年创建活动安排
2012年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研究制订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意见,印发《关于开展2012年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地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宣传和信息交流,总结各地开展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活动经验;筹备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展示暨经验交流大会。
第三阶段:展示交流。召开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展示暨经验交流大会,展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成果,交流创建工作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发挥家庭服务业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营造推动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及其他促进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对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在注册登记、市场融资、连锁经营、品牌推广以及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扶持。通过创建活动,各地都要结合实际扶持建立3-5家百强龙头家庭服务企业,30家左右中小型规范化家庭服务企业,1-2个有市场号召力的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形成主业突出的家庭服务业发展构架。
(三)严格申报审核。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评定标准、程序及办法,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按照条件严格把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选拔认定出来,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四)搞好宣传展示。各地要积极支持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到国内外参加各类展示活动,不断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站,做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形象展示和宣传,为创建活动的开展创造有利舆论氛围。各地要将开展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活动情况和有关经验,及时报送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
各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在汇总审核确定本地区候选企业(单位)后,分别填报《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表格连同《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等原始申报材料于8月1日之前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请一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李盅盅、陈伟
联系方式:010-84207648 84207650 84208636(传真)
电子邮箱:nongmingongban@mohrss.gov.cn
附件1
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 月 日
企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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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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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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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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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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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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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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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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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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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业态及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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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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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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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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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制 职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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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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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营业额(万元) |
增长速度(%) |
纳税额(万元) |
增长速度(%) | |||||||||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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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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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个数) |
中国名牌 |
省名牌 |
商标 (件数)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国外注册商标 | |||||||
诚信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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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申报材料 真实性的声明 |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意见 |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 办公室意见 |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意见 |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制表
填报说明:
1.申报2012年度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从业人数须达到500人、营业额800万元以上;申报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从业人数须达到100人、营业额100万元以上。
2.所属业态:指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其他业态,其中,其他业态指主营业务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业态,且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50%以上。
3.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4.注册登记时间:以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时间为准。
5.职工总数:指本家庭服务机构员工总数。
6.员工制职工人数:家政服务企业注明员工制从业人员数量。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指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7.营业额: 2011年度本家庭服务机构营业额。
8.品牌:指家庭服务机构自有的独立品牌。
附件2
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从业人数 | 营业额 | 性质 | 成立时间 | 品牌 | 所属业态 | 注册资金 | 持证上岗人数 | ||||||||
员工制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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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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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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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汇总本地区从业人数500人以上、营业额800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机构。
附件3
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从业人数 | 营业额 | 性质 | 注册登记时间 | 品牌 | 所属业态 | 注册资金 | 持证上岗人数 | ||||||||
员工制人数 |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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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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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注:汇总本地区从业人数100人以上、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