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发挥规模优势,节约财政资金,促使供应商诚信履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在实施采购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照规定的定价和成交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和标的物类型的不同,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于通用类和部门专业类两大类。
(一)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采购单位众多、采购次数频繁、单次采购金额不高但总体采购规模较大的通用类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
(二)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某个或某几个部门、单位使用且属于专用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如下情形:
1.采购项目情况复杂,部分工作具有不可预见性,难以事先确定标的物数量、质量或采购批次等,或无法通过一次性招标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及合同金额的;
2.采购项目需确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而多个中标(成交)标的和价格无法事先进行分割的;
3.需要采取预选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预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入选、规范高效、诚信履约、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预选建库
第五条预选采购项目范围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制定预选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已制定的预选采购实施方案。
预选采购实施方案应说明预选采购的必要性以及预选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入选资质条件、入选名额、评标方法、成交方法、供应商履约管理、验收标准及付款条件等内容。
预选采购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市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实施预选采购。
第六条预选供应商采取以下方式择优产生:
(一)公开招标。设定入选条件和入选名额,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二)公开征集。设定入选的报名条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征集供应商的方法,接受供应商报名,通过集中审核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第七条预选采购项目在招标或谈判确定预选供应商时,应将价格评比作为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之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价格评比包括以下方法:
(一)单价评比。所采购标的物总量或实施时间不能确定,且性质单一,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比的标准,最终支付金额价随量变;
(二)折扣率评比。所采购标的物单价不能确定,但该行业已有价格标准或参考价格,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浮动比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作为价格评分标准;
(三)其他能体现价格竞争的方法。
第八条预选供应商入选名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设定入选数量,按综合评分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入选;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入选;
(三)按比例入选。
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少于所需入选名额的,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多于所需入选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入选。综合评分可对供应商的以往纳税额、项目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评价、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上述指标权重均不得超过25%。
第九条预选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预选供应商库;
(二)预选供应商库,详细记录供应商所属项目类别、资质等级、服务承诺、出入库时间等内容,方便采购单位查询;
(三)预选供应商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后重新建库;
(四)对已建预选供应商库之外的供应商申请加入预选供应商库的,按照原有入库条件,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向社会公示后入库;
(五)根据日常履约以及年度考评结果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剔除、保留和新入围的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采购成交
第十条采购单位对已编制采购计划的预选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由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实施。
第十一条预选采购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一)直接选购。由采购单位直接在经市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竞价或集中审核的预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选购。成交价格为供应商在统一竞价或集中审核时的报价,或者入选时承诺的折扣率或相关方法所计算的价格;
(二)抽签选定。从符合项目特定要求并愿意参与项目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1.成交供应商在入选时的报价;
2.成交供应商在入选时承诺的折扣率或相关方法所计算的价格;
3.项目的预算金额;
4.项目预算金额下浮一定比例或金额;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定价方法。
(三)竞争报价。需通过竞价或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或由电子竞价系统根据采购单位申报需求自动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1.至少有一家报价有效,最低价成交。
2.“N+2”法。按“N+2”的数量确定参与响应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范围(N为需要的成交供应商数量),以采购结果确认通知书形式分别列示供应商名称和报价发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所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选择成交供应商,并说明理由(选择最低价者不需说明理由),由该单位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采购单位盖章确认。
(四)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成交方法。
以上成交方法以竞争报价为主,如遇采购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需采用非竞争报价的,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直接选购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预选采购项目,不需进行采购公告;其余项目均应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其中,有预算金额的项目可公告预算金额,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需设置标书答疑和现场勘察环节的,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所有预选采购项目均应进行采购成交结果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对预选采购供应商最低报价仍不满意的,可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再次竞价申请,同时推荐至少一家非预选范围内的供应商,以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报价为起点,进行再次报价,最低价者中标。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需满足原采购招标资格条件,并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加入预选供应商库。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项目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存查。
第十五条已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预选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成交通知书载明的成交金额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付款进度条件和标准及履约验收文件等,按财政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申请支付有关款项;未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直接向预选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预选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验收结果以及相关建议反馈至市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预选采购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和履约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将项目的适用范围、定标方法、执行期限、管理要求、预选供应商名单及出入库时间等内容进行网上公告,通知并指导各采购单位执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
(三)建立预选供应商诚信档案,将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及受处理或处罚的情况录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预选供应商资料、项目资金、履约情况、诚信记录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五)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预选采购项目的类别对预选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预选供应商的诚信记录等对预选供应商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并合理划定各级预选供应商参与实施的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预选供应商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预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客观评价,并采取现场检查、项目抽查、采购单位评价等方式对预选供应商进行考核打分,重点考核预选供应商的价格水平、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考核评价工作应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市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预选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奖惩机制。在每轮执行期末,按考核评价的汇总结果对预选供应商综合考评,确定奖励或淘汰的比例,被奖励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下一轮或者予以综合评分的加分,被淘汰的供应商取消参与下一轮的入选资格或予以综合评分的减分。
第二十二条预选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信息统计,并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项目款项,或冻结单位采购指标;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预选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
(二)向预选供应商索要回扣、礼品等,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提出超越预选供应商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三)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集中采购机构取消其入选预选采购供应商资格,并取消其参与下一轮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预选供应商资格;
(二)因行贿、受贿、串通竞价、非法转包、挂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三)给予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回扣或好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五)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
(六)不按采购合同要求全面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为不合格;
(七)产品、工程或服务以次充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八)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预选采购项目要求的入选资质条件;
(九)在预选采购协议期内投标响应相对于预选采购项目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或者要求的其他比例;
(十)拒绝执行预选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选采购活动,县(区)级政府组织的预选采购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