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令2012年第10号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3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下通道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经信、广电、城管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市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及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挖掘、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取得的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竣工测量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将本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汇总后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地下管线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及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已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测量经费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二十四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涂改、伪造等情形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国防、军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